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令人糾結的死刑

昨晚看新聞,看到印尼政府無視外國元首們的求情,堅持於當日凌晨處決六名包括來自巴西和荷蘭,被判死刑的毒販。事件引發巴西和荷蘭於當日即召回駐印尼大使,以示抗議,批評處決殘忍兼不人道。於是沈寂一時的死刑存廢問題,又再浮上水面。

人誰無過


「於是各人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往橄欖山去,清早又回到殿裡。眾百姓都到他那裡去,他就坐下,教訓他們。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他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他怎麼樣呢?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 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他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 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1–11)

人誰無過,那些毒販和我們每一個人一樣,都是有罪的人,分別只在於他們犯的罪比較明顯,後果比較嚴重,但本質上仍是一樣,即使現在我們這些普通人所犯的罪好像既不明顯,後果也不嚴重,但我們也得承認那些「小罪」,在沒有刻以制止改正的情況下,會不斷累積,最後成為人所共知的「大罪」,「小時偷針,大時偷金」就是這道理。所以我們也沒甚麼資格去判定一個人是不是該死,更何況在始祖犯罪後,若沒有耶穌基督的救贖,我們人類也逃不過因罪而死的刑罰,分別只是早一點和遲一點的分別罷了。可是

法治


「沒有異象(或譯:默示),民就放肆;惟遵守律法的,便為有福。只用言語,僕人不肯受管教;他雖然明白,也不留意。」(箴言29:18-19)

基於人的罪性,雖然人是可以棄惡揚善,但人仍是天生傾向犯罪。再加上罪本身常有美麗的包裝,讓人會好像夏娃一樣,因受其吸引而去犯罪,就好像那些毒販也是因為販毒所帶來的龐大利益才會犯罪一樣。因此若不強調犯罪的後果,「民就放肆」,這就是律法存在的意義,即使人沒資格審判別人,但仍需要有法律去規範人的行為,並付予特定人士審判、懲罰人的權力,以免社會因人的罪性而陷入混亂,所以就有「法治」此一說法出現,不是人去審判別人,而是由法律去審判,人只是依法辦事。

還有甚麼好說


因此法律本身往往帶有刑罰,其目的不是教化,而是要阻嚇,因犯罪是要付代價的,犯越嚴重的罪行,刑罰自然越高,而死刑就被視為最終極的刑罰存在。因此明知後果如此嚴重,還要去犯,被判處極刑,還有甚麼好說。就好像有人問以色列人入迦南時,為甚麼要那麼殘忍地殺盡那些包括亞摩利人在內的當地人

「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的確知道,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待他們四百年。並且他們所要服事的那國,我要懲罰,後來他們必帶著許多財物從那裡出來。但你要享大壽數,平平安安地歸到你列祖那裡,被人埋葬。到了第四代,他們必回到此地,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創世記15:13–16)

上帝都已忍了他們四百年,可謂給盡他們機會,才去審判他們,而且對於及時回轉的喇合一家,祂也沒有殺他們,我們還有甚麼好說。

因此巴西和荷蘭政府的行為,給人的感覺是,她們像是在包庇那些毒犯的罪行一樣。

死刑的惡


可是死刑作為刑罰,仍是帶來很多問題:包括直接握殺人悔改的機會,雖然由判刑到受刑期間,犯人仍有時間悔改,但不排除某些人要經過多時的掙扎,才去悔改,我們不能因此握殺他們的機會(當然機會稍瞬即逝,你當初把握不到,人家也沒有責任一定要再給你);雖然設立法律的目的是阻嚇,但處罰本身的意義其實是在教化,目的是要幫助犯事的人改過(所以懲教處這個名字起得真有意思 ),而並不是鼓吹人復仇,因我們每一個人都曾經得罪過別人

「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馬太福音6:14–15)

最糟糕的,是處死了就是死了,是不能翻生的,萬一事後發現那是冤案,想補救也不行,而且比起死刑,不准假釋的無期徒刑,或是超過百年以上的超長有期徒刑,同樣能產生極大的阻嚇作用,還有無論那人悔改與否,他都要贖罪,亦要在監獄工作,說不定比他判刑前對社會所作的貢獻更大。

一方面是「人道主義」,另一方面是「應報主義」,所以死刑存廢問題才會如此令人糾結。

結語


基於「人道主義」的精神,耶穌基督的教導,死刑是必需要廢除的,但

「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務都有定時。」(傳道書3:1)

神始終是那位聖潔的神,祂可以寬容我們,饒恕我們,給予我們時間悔改回轉,但若在祂定下的時間臨到時,我們仍死不悔改,審判臨到時,我們還可以說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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