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手球?
足球比賽的手球,正確地說,應該稱之為「手觸球」。根據國際足協訂下的足球比賽規則,手觸球是指球員用手或臂(因此肩膀不算)去觸球的「故意」動作。若球員犯手球,一般情況下球証只會判一個罰球了事,但在以下兩個情況下,犯規球員會被罰黃牌以示警告:
1. 故意而明顯地以手觸球,以圖阻止對方球員得球
2. 故意以手觸球的方式進球
若當年馬勒當拿(Diego Maradona)的「上帝之手」真的被球証看見,他應該會被黃牌警告。
但若有球員故意以手觸球,阻止對方球隊進球或使對方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該球員會直接被判罰離場,就如2010年南非世界杯的蘇亞雷斯(Luis Suárez)一樣。但此一處罰並不是基於該球員作出手觸球的動作,而是因為不能接受這一種嚴重違反體育精神的行為。
怎樣才算是「故意」?
由於要判斷一名球員是否犯手球,最重要取決於「故意」二字,因此國際足協也同時訂下指引,以助球証判決:
1. 是手去觸球,還是球來觸手(即俗稱「波打手」)。若屬後者,球証不需要對該球員作出處罰,這樣做的目的自然是要保障防守球員,以免他們碰到攻方球員故意把球踢到其手臂,而被判罰的情形發生。
2. 手觸球球員與球之間的距離。若球與球員的位置太近,球員根本沒時間對迎面而來的球作出任何反應,在此情況下,球証不需要對該球員作出任何處分;相反,若球與球員之間有一定距離,讓該球員有足夠時間判斷球的來勢,若那球員仍用手觸球,那自然就會被吹罰了。
3. 手的位置並不是判決犯規的必要因素。雖然手部處於某些位置(如高舉、向橫伸出),的而且確較容易遇上手觸球的情況,但由於手觸球規則的精神在於「故意」二字,因此球員的手所處的位置,和是否犯手球,並無直接的關係。
以剛過去一週的英超賽事作例子,利物浦(Liverpool F.C.)的艾加(Daniel Agger)在史篤城(Stoke City F.C.)球員開出罰球後,仍和球有一段距離,但他仍選擇同時舉起右手和右腳作出攔截,最後在禁區內手觸球,被判罰十二碼絕對是罪有應得;相反紐卡素(Newcastle United F.C.)的史堤芬‧泰萊(Steven Taylor)在曼城(Manchester City F.C.)前鋒阿古路(Sergio Agüero)射門之前,已站在阿古路前方的防守位置上,並已伸出雙手,因此即使泰萊以手擋出阿古路的射門,但由於距離太近,泰萊根本沒時間作出反應,而他的手部也沒有動作,因此球証沒吹罰,絕對有球例的支持(不過接著不久泰萊因侵犯阿古路,而直接被球証以紅牌驅逐離場,汗)。
以免被吹罰的「方法」
雖然國際足協為球証們立下指引,幫助他們判斷球員有沒有故意犯手觸球,但需要判決時,仍然大為倚賴球証一剎那間的判斷,因此很容易會出現看錯,判錯的情況出現。為免夜長夢多,不少防守球員面對準備起腳的球員,都會把雙手放在背後,那就自然不會出現手觸球的情況,例如車路士(Chelsea F.C.)的後衛大衛‧路爾斯(David Luiz),就是當中的表表者。但是這種緊鎖雙手的動作,其實是很妨礙運動員的起動,使其動作和反應不如伸出雙手時那般靈活和迅速, 因此大為影響防守球員對攻方的下一步(人家不一定真的是起腳啊)所作出的反應,而這亦是大衛‧路爾斯防守時最大的弱點所在。
其實一般而言,除非犯規真的是很明顯,否則球証一般也不會太輕易作出吹罰,特別是對於在禁區內發生的事情,更是如此。因此防守球員把手伸出來防守,比起把雙手緊鎖在背後,仍是利大於弊。那些慣於把雙手放在背後防守的球員,真的要考慮一下是否需要戒除這個習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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