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繞道陳倉

聲明:本文只是從行政、立法、司法的角度分析同性戀正常化及平權運動(簡稱同運)的運作,並無意對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士和同性戀者作出批評,因為若無主耶穌基督的恩惠,天父上帝的赦免,聖靈的引導,我也只是一名滿身罪污的罪人,何來有資格批評和審判別人。

同運的勝利


若最近一兩年大家都有留意到和同運相關的新聞,從美國最高法院於2015年在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裁作同性婚姻的權利受到美國憲法保障,所有州政府都不能拒絕頒發同性婚姻證書,使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到香港高等法院於上月裁定一名同性戀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於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應獲得公務員配偶福利,還有前天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宣佈中華民國《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屬違憲,立法院必需於兩年內完成修法,若逾期未完成,則比照現行婚姻條例自動生效,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區,這些都被視為同運成功的里程碑,但它們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這些事都是在法院內發生,而事實上不但只是以上的國家和地區,南非、巴西、墨西哥、哥倫比亞、加拿大等國都是透過當地的司法機構,使同性婚姻在當地合法化,以戰略戰術的角度來說,這實在是高手。為甚麼呢?因這方法可以繞過構成現代社會的基礎,民意。

三權分立的漏洞


大家都知道,若不是極權國家,現代政府的構成,總不離行政、立法、司法這三大部份。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時候,很多時都是由行政機關提出,再交給立法機構審議、通過,最後由司法部門執行。這三大部份的構成亦各有不同:行政機關的產生方法,通常都是由選民先行選出一名頭領,再由他組班成新一屆政府,雖然不算全面,但某程度上這政府仍有一定的民意授權;立法機構的全體成員幾乎全由選民選出,民意基礎最強;只有司法部門才是全由政府任命,民意影響力最薄弱的一環,即使很多國家的大法官任命,都需要得到立法機構的通過,但仍是隔了一重。雖然這種配置的出現,是為了達致互相制衡,不讓一方獨大(若讓民意獨大,就會變成民粹政治,這並非是一個健康的社會狀況)的效果,但的而且確這配置讓同運人士成功地鑽了空子。

根據世界各地政府和智庫機構所做的不同人口調查,都得出全球同性戀者的比率低於10%的結論,即使從單一國家或地區觀察,比率都是一樣,有些作風較保守的地區,更隨時低於1%,雖然我們經常在媒體看到不少同性戀者的消息,但只是因為部分人實在是太高調了,才讓人有隨街都是同性戀者的錯覺,若只是留意街頭,甚至是同性戀酒吧和一般酒吧的比例,都可以知道直到目前為止,同性戀者的比例實在不高。

所以同運要成功,必需要成功爭取到非同性戀者的支持。於是同運人士匯聚力量加以宣傳去美化同性戀、使同性戀行為和道德脫鈎、騎劫普世價值、醜化反對者,目標把同性戀行為成為和離婚再婚一樣,都是稀鬆平常的事情。雖然他們已成功爭取了不少非同性戀者,特別是年輕人的支持,但由於始終涉及道德層面,更何況有部分同性戀者抱著「我衰是我自己的事」,不想影響他人的心態,並不積極,甚至反對同運,所以那些同運人士實在無法確保自己在社會上有超過半數人士的支持,這也說明了為何多條和同性戀平權相關的條例和修訂都無法在香港立法會通過的原因,因即使立法會選舉有其不公義之處,但仍有民意的基礎和授權。於是為了達成目標,同運人士必需另闢途徑,那就是利用司法部門的漏洞,和其對行政、立法的影響力,向各地各級法院提出和同性戀議題有關的司法覆核。

這些涉及解釋法律的司法覆核案件,由於牽涉到極艱深的法律條文,所以即使在實行普通法的國家,都不會設陪審團,而是以數名,甚至是僅以一名法官去處理。法官也是人,是人都會有自己的喜好和立場,精神、狀態難免會時好時壞,如在上月裁定的同性戀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案中,負責審議的法官好明顯犯上了邏輯上的錯誤:雖然那兩名男士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成為合法的伴侶,但他們只是當地的合法伴侶,當他們離開了那個地方,去了一個新地方生活,他們就必須要得到新地方的同意,他們的關係才會在新地方得到承認,不過以香港為例,一般在外國按照當地的法律而註冊的伴侶,都與在香港註冊的伴侶一樣獲承認,可是在香港的《婚姻條例》,和與配偶相關的法律條文,都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在法例未修改的情況下,無論是同性婚姻,還是重婚,即使雙方是在外國按照當地的法律註冊成為合法伴侶,但在各處鄉村各處例,需要尊重不同地域的文化和社會認同的精神下,他們的關係在香港都不會被承認,既然不被承認,就自然無法享有配偶所能享受的優待,例如在全球最為開放的國家荷蘭,同性婚姻不但只在當地是合法,連黃、賭、毒在當地都是合法的,人人在街上都能夠輕易和合法地買到大麻和其吸食工具,若我們在荷蘭買了大麻或含有大麻的食品,不小心放在行李內,它可以合法地離開荷蘭,可是當我們進入如香港般視大麻為毒品的地區,可愛的緝毒狗狗就會找上閣下,海關官員再把閣下送上法庭,即使閣下辯稱這些大麻是從合法途徑得到,還是會被判罪,所以雖然對兩位男士有點殘忍,但他們的婚姻在香港不會被承認,是無可推翻的事實,根本沒有歧視之說,更何況香港的性傾向歧視法還未立法,在國際法上同性婚姻也並非基本人權,因這充其量只是個人選擇的生活模式,每個人都要對自己人生所作的決定負責,根本沒有公不公平之說。

因此以以上的邏輯,他們應該是敗訴的(所以香港律政司已於昨天就裁決提出上訴了),可是若負責審議該案的法官本身是支持或同情同性戀者,或突然頭腦不清晰作出違反邏輯的裁決,法院就有機會作出對同運人士有利的判決,於是同運人士,甚至是法院本身,就可根據裁決,向政府和立法機構施壓,達致修改法例,使同性戀正常化的目標。所以對同運人士來說,一百件司法覆核案,即使有九十九次的裁決對他們不利,但只要有一次對他們有利,他們就勝利了,值博率可謂非常之高;對反同運人士而言,卻連一次也輸不起,因這些判決,若沒有政府的支持,很多時都無法推翻,就好像美國和台灣一樣,完全沒有經過民意的正式授權。

因此未來支持和反對同運人士在香港的戰場,既不是網上,也不是《城市論壇》,更不是立法會,而是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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