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一位屬靈長輩,很希望自己的孩子能信耶穌,但孩子卻一再拒絕,問其原因,說信耶穌有很多規矩要遵守,可是耶穌不是說「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8:32)嗎?
不少批評者說基督徒只選擇性地遵守律法的要求,既然都不是完全遵守,為甚麼要強迫別人遵守某些律法,而自己又不去遵守其他律例?
要解釋以上種種,我們必須要先認識,究竟「律法」是甚麼。
律法
「律法」是在以色列人出埃及後,神親自為他們定下的
「耶和華在那裡為他們定了律例、典章,在那裡試驗他們;又說:你若留意聽耶和華─你神的話,又行我眼中看為正的事,留心聽我的誡命,守我一切的律例,我就不將所加與埃及人的疾病加在你身上,因為我─耶和華是醫治你的。」(出埃及記15:25下–26)
目的是要以色列人藉著守律法,來遵守他們和神定下的約
「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出埃及記19:5)
「你們果然聽從這些典章,謹守遵行,耶和華─你神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約,施慈愛。」(申命記7:12)
律法的功用
除了是用來守約外,律法還有一個功能
「又要將律例和法度教訓他們,指示他們當行的道,當做的事。」(出埃及記18:20)
基於人天生的道德感,人能夠定下不同的法律以保障個人的人生安全和社會穩定。但古時的人對「罪」這個觀念仍非常模糊,再加上知識上的限制,並不是太清楚甚麼是應該做的,甚麼是不應去作的, 而律法正正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因此保羅才在《羅馬書》3:20說律法是用來知罪的。
律法的總綱
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會有一個綱領,撰寫人跟著這個綱領去設計自己國家的法律,那麼神國的法律,是以甚麼作為撰寫的基礎呢?耶穌基督已親自回答我們
「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馬太福音22:37–40)
因此律法的基礎是「愛神」和「愛人」,所有由神頒布的律例和典章都是以此為基礎,再配合當時實質的環境,教授給以色列人。因此某些針對人本質的律例,如十誡,到現在我們都需要遵守;相反,一些已與當時的世代脫節的律例,如獻祭(因擁有永恆生命的基督,祂的血能帶來永恆的贖罪)、潔淨(在水源充足的現代社會,人人幾乎每天都會洗澡和清潔家居)、割禮(今日的信徒以洗禮作為與神立約的記號),自然無需再遵守了。
真理使人得自由
人之所以覺得法律是在捆綁自己,是因為他潛意識是想犯法。當人立定心意,要做一個好人時,在一個有健全法律的法治社會,即使他不懂法律,也不用擔心會被人控告,更不會感到被限制。同理,當我們接受耶穌基督,成為新造的人,立志以「愛神」、「愛人」作為人生目標,那麼有沒有律法,有甚麼分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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